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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鹏
联系方式:0513-68912155
注册时间:2001-11-14
公司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平五路188号
简介: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金属材料及制品销售、进出口;起重机械、立体停车库制作、加工、安装、维修、销售;电梯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大型设备安装服务;脚手架安装;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营范围中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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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12执恢676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谷公司)、郭新建、刘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8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郭新建、刘云芹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冯云、陆鹏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继承陆泽南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83 元,被执行人冯云、陆鹏在继承陆泽南遗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郭新建、刘云芹共同负担25464元。因各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54152元(未含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612执1507号,因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申请书》,该案撤回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标的为3146048.9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执行人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1年1月8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595.74元,收取33860元执行费后,将剩余的146735.74元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陆泽南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复核情况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在其他案件中正在拍卖,并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因拍卖时间较长,无法在本次执行期限内完成,待拍卖完成后,再参与分配。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相关部门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慧华 审判员王坚 审判员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沙先锋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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