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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方式:0755-82026586
注册时间:2005-09-28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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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与朱汉坤、朱惠如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4425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紫茜、杨婧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汉坤立即向原告返还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1570919元(第一笔本金1360万元从2019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延期质押回购利息为8.906%/年,购回期限127天,计算方式为1360万元×8.906%/360×127=427290元;第二、三笔本金1360、2280万元从2019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购回期限127天,计算方式为(1360万元+2280万元)×8.906%/360×127=1143629元;一二三笔利息合计1570919元);2、判令被告朱汉坤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4200元(第一笔1360万元从2019年9月2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违约金为0.05%/日,逾期天数54天,计算方式为13600万元×0.05%×54=367200元;第二、三笔1360万元、2280万元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逾期天数35天,计算方式为(1360万元+2280万元)×0.05%×35=637000元;一二三笔合计1004200元);3、判令对被告朱汉坤持有航天通信(标的证券代码600677)680万股股票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获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朱惠如对被告朱汉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5、二被告承担本案申请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9日,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粤银行”)、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汇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招商银行”)签订《平安汇通珠江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CMBGZ-20160215-PAHTZJ,下称“珠江5号资管合同”】,约定南粤银行将财产交付平安汇通和招商银行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平安汇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南粤银行的投资执行流程为南粤银行以邮件方式向平安汇通发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南粤银行投资指令》(下称“南粤银行投资指令”),平安汇通收到后向南粤银行邮件发送回执,并按上述《南粤银行投资指令》的要求执行。平安汇通与原告、招商银行签订《中投平安大华股票质押2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中投-招行-合同2016第02号,下称“质押2号资管合同”】,约定投资执行流程为平安汇通授权原告根据投资指令进行委托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平安汇通投资指令代表原告对外签署相关的投资合同。平安汇通根据《南粤银行投资指令》,确定本定向项目的具体投资产品、交易对象、交易日期等,并对交易需签署的相关文件完成审核确认。平安汇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原告投资指令的内容。原告与被告朱汉坤签订《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DX)中投-招行-合同2016第02号-YWXY01),下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约定被告朱汉坤以其所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原告融入资金(下称“股票质押回购”)。第二十一条约定,被告朱汉坤支付股票质押回购的利息,付息方式为按季度付息以及到期还本付息,付息日为自初始交易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第21日,遇节假日顺延,结息日为初始交易日期每自然季度末月的第20日(含)。第二十五条约定,质押回购利息=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360)×购回期限(天)。被告朱汉坤应按双方约定方式向原告支付当期利息,被告朱汉坤逾期支付利息,除收取逾期利息外,原告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0.05%×逾期天数。逾期利率等于质押回购利率;若被告朱汉坤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朱汉坤提前赎回全部已质押股票,否则,原告有权处置质押股票。第六十条约定,被告朱汉坤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原质押回购利率/360)×原回购期+初始交易金额×(延期后质押回购利率/360)×延期回购期限-已付利息+违约金。第三十一条约定,被告朱汉坤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回购前,须与原告确定当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要素。交易要素通过《交易协议书》进行约定。第八十二条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被告朱汉坤购回交易违约:(二)T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T+1日14:30时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的,甲方未提前购回且未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第八十三条约定,被告朱汉坤购回交易违约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为违约起始日(含)至相关交易了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其中违约起始日为违约情形发生的下一日。违约天数不足一个自然日的,按一个自然日计算。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0.05%×违约天数。原告与被告朱汉坤分别签订了《业务协议》项下三份《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下称“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被告朱汉坤以其持有的航天通信680万股股票为《业务协议》及其项下具体《回购交易协议》、《延期回购交易协议》业务作为质押,回购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的延期回购日至2019年9月1日,“回购交易协议二、三笔”的延期回购日均届至2020年2月27日,延期购回利率8.906%/年。2016年3月1日,被告朱惠如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DX)中投—招行—合同2016第02号—BZ01】,约定对原告与被告朱汉坤签订的前述《业务协议》及其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所形成的债权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业务协议》及其项下《回购交易协议》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朱汉坤合计支付了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截至2019年9月1日,被告朱汉坤未履行“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约定的回购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另,根据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平安汇通公司发送《关于中投平安大华股票质押2号质押标的“航天通信”(600677)跌破平仓线违约处置的征询函)说明,截止2019年10月16日,质押股票收盘价为10.49元,前述第二笔、第三笔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分别为137.27%、136.01%。均低于平仓线140%。截止2019年10月17日,收盘价9.44元,第二笔、第三笔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分别为123.82%、123.76%,仍然低于平仓线140%。根据《业务协议》相关规定,被告朱汉坤应于质押标的跌破平仓线140%的下一个交易日申请提前回购或补充质押,现被告朱汉坤未履行提前回购义务亦未补充质押,并且已经逾期支付利息,“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二、三笔”均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欠款时,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朱汉坤追偿。被告朱汉坤违约时,被告朱惠如亦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被告朱惠如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DX)中投-招行-合同2016第02号-YWXY01)】还约定,本协议附件及成交回报,后续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相关文件及成交回报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初始交易《交易协议书》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签署的申请表、场外了结通知书等文件。 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朱汉坤分别签订了《业务协议》项下三份《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具体交易要素如下:“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约定,标的证券名称为航天通信(证券代码600677),标的证券数量为185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360万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3月1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3月1日,股份性质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日为2016年12月5日,质押回购利率为7.0%,结息周期为按季结息,警戒履约保障比例15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40%,罚息率/违约金(日)为0.05%;针对“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协议书》(下称“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业务回购日延期至2019年9月1日,延期购回利率8.906%/年,警戒履约保障比例15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40%,罚息率/违约金(日)为0.05%,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按照8.906%/年计息。“回购交易协议第二笔”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85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360万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3月1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3月1日,股份性质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日为2017年12月4日,其他内容同“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针对“回购交易协议第二笔”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二笔”,业务回购日延期至2020年2月27日,其他内容同“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回购交易协议第三笔”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31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2280万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3月1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3月1日,股份性质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日为2018年12月3日,其他内容同“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此后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三笔”,业务回购日延期至2020年2月27日,其他内容同“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 涉案《保证合同》【(DX)中投—招行—合同2016第02号—BZ01】还约定,被担保的债务包括: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即业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无论主债权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提供以及其对被担保债务的担保顺序如何,也无论该等其他担保是否属于物的担保或原告是否放弃行使该等担保或其顺位,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朱惠如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朱惠如同意,被担保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原告与主债务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3月1日,涉案质押股票185万股、185万股、310万股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 原告原名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经核准更名为现名。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朱汉坤2019年6月20日之前涉案三笔交易的利息均支付完毕,故原告主张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延期购回利率8.906%/年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一笔”购回日为2019年9月1日,故自2019年9月2日起计收违约金,“延期回购交易协议第二、三笔”的利息本应在2019年9月20日支付,但被告未支付,故从2019年9月21日起主张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汉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三笔本金1360万元、1360万元、2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分别计至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2月27日)、违约金(分别以三笔本金1360万元、1360万元、228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分别自2019年9月2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8日起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有权以依法处分被告朱汉坤名下质押股票航天通信(证券代码600677)680万股及其孳息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朱惠如应对被告朱汉坤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67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09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卢秋娟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丁文(代)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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