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金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肇庆中安达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62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肇庆金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肇庆中安达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盛伟投资有限公司、张庆瑞、张丽琨、梁伟忠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宗汉、柳威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肇庆金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肇庆中安达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盛伟投资有限公司、张庆瑞、张丽琨、梁伟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少阳
审判员高燕竹
审判员杨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