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李会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686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李会宗因诉东营市人民政府、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8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宇公司、李会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侵占东宇公司资产系多个行政机关的合力行为,整个过程没有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没有任何一个程序依法送达,申请人完全不知道这些文件的存在。2.被申请人通过《批复》强行剥夺东宇公司的房地产,造成了不动产物权转移,故依法应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3.被申请人作出《批复》之日起一直未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批复》的内容,应自得知该《批复》的内容起算诉讼时效。4.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李会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智明
审判员阎巍
审判员仝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琨琨
书记员余艺苑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