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联系方式:023-63705014
注册时间:2002-01-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3号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发射及接收设备)、照像器材、办公用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的技术咨询;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从事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网络设备,日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英与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1833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英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商社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将陈英待岗期间的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对于劳动者严重缺乏公平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获得的工资报酬。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获得的非正常性工资,不能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陈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彭国雍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王春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菁
判决日期
2021-01-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