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与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1833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英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商社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将陈英待岗期间的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对于劳动者严重缺乏公平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获得的工资报酬。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获得的非正常性工资,不能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陈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彭国雍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王春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菁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