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皖1802执2909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8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62911.5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案执行费30252元,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15139.1元,上述案款足额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并缴纳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承办人:刘祥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