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为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01执177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为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代玉芳、王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为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915190.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3155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代玉芳、王华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查,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标的1000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清偿剩余标的1415190.6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春雷
审判员郭太智
审判员刘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知楠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