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681执异9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以下称中国银行)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帆布厂(以下称帆布厂)、东港市温泉理疗医院(以下称理疗医院)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包融资产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02)东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公告、资产转让公告。
申请人包融资产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与被执行人帆布厂、理疗医院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帆布厂享有24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对被执行人理疗医院的四栋房屋(产权证号为047882-××5)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0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与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受让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2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案外人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16年12月22日,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申请人包融资产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由申请人受让了2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再次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至此,申请人已经成为涉案债权的债权人,故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被执行人帆布厂、理疗医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与被执行人帆布厂、理疗医院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0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与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受让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23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的债权和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2016年12月22日,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申请人包融资产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由申请人受让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2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和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再次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
另查,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2)东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中23万元借款、相应利息的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景强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孙广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国庆
书记员潘晓伟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