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082民初2308号
判决日期:2021-01-27
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三河国资公司)与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生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国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海及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龙、徐英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三河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按年利率5.56%的标准支付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期间的利息(暂时计算2010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间的利息为77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1日,原告三河国资公司作为借款人、用款人京东中美医院、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名称于2014年1月27日变更为中科生物公司)与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用于中小企业借款项目),借款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为5.5755%,借款期限从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共计12个月。该笔借款用于京东中美医院和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家中小企业提供运营资金支持,每家贷款金额1500万元。鉴于上述《借款合同》中涉及到被告的1500万元借款至2010年12月24日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只得按合同约定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偿还了1500万元借款。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前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均由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2010年12月24日开始,经营公司成为福尔制药债权人,福尔制药于2011年12月23日以前偿还经营公司借款壹仟伍佰万元整;自2010年12月24日开始至福尔制药全部偿还经营公司借款日止,按固定利率计算利息,即年利率5.56%,在偿还最后一笔经营公司借款同时支付利息。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对于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却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科生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原告主张的本金数额、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但认为原告计算的利息数额有误
判决结果
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三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以年利率5.56%为标准支付利息,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73元,减半收取计77686.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82686.5元,由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少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晶爽
判决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