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检验认证(青岛)车辆检验站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03财保1637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铁检验认证(青岛)车辆检验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晨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