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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铁安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
联系方式:023-45671999
注册时间:2016-10-24
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油坊街25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淡水鱼、观赏鱼养殖、销售;树木种植、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游乐园服务;旅游景区内:电瓶车、游船、碰碰船、游艇、水上飞机游乐项目经营;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土地开发整治;公共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施工;水利建设;蔬菜、瓜果种植销售;农业观光旅游;旅游广告经营及代理;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信息咨询;旅游文化工艺品开发销售;导游服务;旅游景区收费;旅游宣传营销;旅游文化活动策划。(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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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磊与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中铁安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3民初29204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磊与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重庆中铁安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磊,被告万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涛、周洁,被告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王俊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8395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进入被告安居公司工作,在公司古城事业部、古城项目部、营销&文旅部门任主管一职。2016年11月16日,在被告安居公司安排下,与被告万友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月7日,被告安居公司代被告万友公司向原告提出希望签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若原告不签,则会对原告作出调岗或降职降薪的决定,原告向公司主管人事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询问缘由,未答复,原告没有办法就签订了该协议,被告安居公司将该协议收回。后被告安居公司又代被告万友公司让原告签订一份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是受胁迫签订的,故被告安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被告万友公司是用人单位,被告安居公司是用工单位,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万友公司辩称,原告2016年11月14日与被告万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由被告万友公司派遣至被告安居公司工作。2020年1月15日,被告安居公司将原告退回被告万友公司,经与原告协商一致,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万友公司向原告支付48180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工资,原告同意领款后与二被告权利义务全部结清。被告万友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与二被告的权利义务结清。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居公司辩称,被告安居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主体不适格,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安居公司(合同中甲方)与万友公司(合同中乙方)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以派遣员工的形式为甲方提供劳务,并管理乙方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综合事务;协议有效期从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4日止,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则合同期顺延;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为两年,具体时间从实际派遣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6年11月16日,胡磊(合同中乙方)与万友公司(合同中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重庆市或工作单位相关工作场所,甲方将乙方派往的初始工作单位为安居公司;乙方同意甲方外派其至工作单位的初始工作为辅助性岗位职员;工作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制;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实发工资划到乙方工资卡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2018年12月20日,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的《劳动合同书(续签)》,并约定本劳动合同书未表述之处,按原劳动(派遣)合同书约定执行。 胡磊被万友公司派遣至安居公司工作并担任主管一职,工资由岗位薪酬7000元、基础薪酬1800元和津补贴600元构成,万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磊支付工资。 2020年1月15日,安居公司向万友公司发出《离职通知》,载明:“兹有贵公司派遣至我单位员工胡磊,于2016年11月14日入职,当前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从事主管工作,因经用工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补偿费用。我公司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将其退回贵公司,该员工离岗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请贵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日,万友公司(协议中甲方)与胡磊(协议中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经甲方提出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对该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乙方完善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字手续后,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或通过银行转账到乙方工资卡上)支付乙方各项费用48180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36186.5元、工资11993元),乙方同意:乙方领款后与甲方以及安居公司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2020年1月21日,万友公司向胡磊转账支付2019年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各项费用48180元。 2020年3月26日,胡磊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万友公司、安居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951元。该委于2020年9月1日作出渝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6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胡磊的全部仲裁请求。胡磊不服,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 庭审中,胡磊举示了录音,称系2020年1月14日与安居公司法务王立、党群部经理王俊磊、党群部焦文君在办公室的对话,其中谈到如果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会对胡磊调岗或降职降薪。经质证,万友公司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达到胡磊的证明目的;安居公司亦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核实对话人员身份。本院对该录音认证如下:首先对话录音中人员身份无法核实,其次对话中亦无胁迫胡磊致其足以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亿 书记员刘娇娇
判决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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