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樱、柯建德、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3212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文樱因与被申请人柯建德、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文樱申请再审称,(一)三明水利水电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全部款项均直接支付给该单位,其应当支付涉案项目中的材料款。案涉碎石子系用于周宁县七步溪李墩镇防洪清淤工程CI标段项目的施工,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在获得碎石子货物的同时,应当承担向柯建德给付货款的义务。即使三明水利水电公司认为该项目已非法转包给王益兵,本案欠款也应当由案外人王益兵承担。(二)王文樱系受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委托办理涉案工程项目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及报税相关事宜。其在案涉项目施工期间,收到三明水利水电公司的部分的材料款,该项款已投入项目使用。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三明水利水电公司或王益兵承担。(三)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文樱向柯建德出具《欠条》不是事实且无证据证明。柯建德向原一审法院提交《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综上原审法院错误的将王文樱认定为涉诉货物的买受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查明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明水利水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王文樱是案涉石子的买受人有充分的证据,本案没有出现伪造的证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王文樱购买石子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王文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谢志洪
审判员王宝琴
审判员沈瑞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思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