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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惠忠
联系方式:027-82414120
注册时间:1982-03-25
公司地址:江岸区球场村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凭许可证范围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混凝土销售;门窗加工及安装;劳务分包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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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民申726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辰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光全及原审被告陶航云、武汉市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武汉市鸣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鸣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民终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鸣辰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1、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并未授权陶航云与鸣辰开发公司签订案涉《“仙居花园”一号、二号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该合同上签章处的委托代理人处有陶航云的签字,但合同上并未加盖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的公章,该合同与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无关。2、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系陶航云私自与张光全签订,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资料章,该项目资料章是陶航云私自刻制的,与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无关。陶航云即使是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没有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无权代表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对外签订劳务承包合同。3、案涉工程欠款与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无关,该工程款应由陶航云向张光全支付,不应由鸣辰建设公司支付。陶航云向张光全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该欠条上也未加盖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的公章或项目部公章,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对该欠条不知情也不予认可。从陶航云在一审答辩时明确表示:“对原告的债务本人目前无法支付,请求鸣辰开发公司对原告进行协商支付”来看,陶航云本人也认可该欠款系其个人债务,只是其本人现无能力支付。原判决忽略该项事实,认定工程欠款由鸣辰建设公司偿还,认定事实错误。4、鸣辰建设公司、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已提交了与陶航云的转帐凭证,充分证明了就案涉工程,鸣辰建设公司和鸣辰建设恩施分公司并不下欠陶航云工程价款。5、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张光全主张的是劳务承包费,既然原审认定陶航云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那么本案应为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案涉劳务费不应由鸣辰建设公司承担,应为陶航云个人债务。综上所述,鸣辰建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艺 审判员熊亚平 审判员叶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蔡云舫
判决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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