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1执233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2月17日做出的(2019)苏0111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2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7292元由被告李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科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沪A×××××、沪N×××××、沪B×××××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2613.2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4678.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科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23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苏0111执2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亮
审判员毛柏林
审判员吕春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