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汪海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002民初2525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以下简称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与被告汪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黄山屯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庆、徐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徽行黄山屯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汪海燕归还徽行黄山屯溪支行137632.33元及2020年6月2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汪海燕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汪海燕向徽行黄山屯溪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号为62×××16。截至2020年6月25日,汪海燕尚欠信用卡本金59000元、利息14870.20元、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63762.13元,合计137632.33元,经多次催讨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徽行黄山屯溪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汪海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汪海燕于2017年11月1日向徽行黄山屯溪支行申领徽商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未偿还部分起息日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标准交纳年费。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标准支付违约金。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按照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其中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造成发卡银行经济损失,银行有权催收,追索欠款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处置资产的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之后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为汪海燕开通了卡号为62×××16的信用卡。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账单日每月25日。汪海燕自2019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后于2019年4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6323.60元,之后未再还款。截至2020年6月25日,汪海燕拖欠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本金59000元,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17561.04元,合计76561.04元。
另查明,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汪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59000元,并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17561.04元及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汪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律师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负担600元,汪海燕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吴彬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