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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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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翀
联系方式:0559-252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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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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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何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002民初2555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以下简称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与被告何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黄山屯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庆、丁士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徽行黄山屯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川归还徽行黄山屯溪支行359656元及2020年11月19日之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不再计收);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何川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6日,何川向徽行黄山屯溪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号为62×××29。截至2020年11月18日,何川尚欠信用卡本金170131.24元、利息37110.98元、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152413.78元,合计359656元,经多次催讨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徽行黄山屯溪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川于2015年8月6日向徽行黄山屯溪支行申领徽商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2016年12月31日以前为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未偿还部分起息日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标准交纳年费。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标准支付违约金。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按照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其中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造成发卡银行经济损失,银行有权催收,追索欠款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处置资产的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之后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为何川开通了卡号为62×××29的信用卡。约定还款日为每月30日,账单日每月5日。何川自2019年10月5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0年11月18日,何川拖欠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本金170131.24元,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45865.52元,合计215996.76元。 另查明,徽行黄山屯溪支行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170131.24元,并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45865.52元及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170131.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何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负担408元,何川负担2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彬
判决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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