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一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822执56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一博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822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一博银行存款3595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王一博承担执行费43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冯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詹若纤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