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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联系方式:0515-83369001
注册时间:2011-10-25
公司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人民路东工业园区内路北6幢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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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孙伟、刘琴与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982民初3161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伟、刘琴诉被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绿都物业公司)、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刘琴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被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伟、刘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0872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女儿孙某在家玩耍时不慎从13楼坠落,原告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到达小区后因小区内的道路被随意停放的车辆堵塞,无法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在经过小区内业主帮助下,历经十多分钟后,120急救车辆仍无法到达事发现场,最终只能停靠在离事发现场100多米的路上,随后120急救人员用担架将孙某抬上120急救车。人民医院抢救4个多小时,孙某于2020年1月18日18时16分抢救无效死亡。在本次事件中原告因看管不善,导致孙某意外坠楼,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被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在小区内的管理上也存在管理不力的事实,导致120急救车辆无法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进行抢救,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其存在相应的过错;其次被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在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要求原告不得在房屋外安装防盗窗,且在其发放的《业主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不允许业主安装防盗窗,其无理的规定也是导致本次意外发生的原因;再次,作为开发商的被告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在设计、施工时也未对原告所在的22号楼的消防通道作出规划,导致120急救车辆只能从拥堵的小区道路中行驶,且因道路设计的缺陷,导致120车辆无法最终到达事发现场,且时至今日,原告所居住的22号楼仍未划定消防通道。据此,被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查,原告女儿孙某系盐城市大丰区城东实验幼儿园在读幼儿。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被告均不予理睬。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绿都物业公司辩称,1、本案的客观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不一致,事发后原告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我公司的保安拨打的急救电话,120急救车从进小区和到事发地点用了不到两分钟,不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10多分钟急救车辆无法到达急救地点;2、绿都物业公司虽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虽然明确要求被告在房屋外不得安装外凸式的防盗窗,但可以安装内式的防盗窗;3、在事发后,我公司保安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并将沿路的障碍物进行清理,从救护车进小区到事发现场一路畅通,我公司在本起意外事故中不存在任何失误,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该小区设计是经过正规设计公司设计的,也经过相关部门验收,而且在原告所在的22号楼有消防通道,并非原告所称的因道路设计缺陷无法到达最终事发现场,小孩的掉落地点,掉在便道的旁边,不是在消防通道旁边,该小区已经经过相关部门验收,故我公司在设计上不存在缺陷,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1、两原告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孙某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2、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医疗费发票以及用药清单;3、两份业主证明;4、业主手册;5录像视频等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此证据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20年1月18日下午13时53分左右,原告女儿孙某(6岁)不慎从盐城市大丰区翰林华府22号楼1单元1303室自己家窗户处坠落,13时54分左右,被告绿都物业公司保安报120,随即被告保安及业主清理路道上物品、车辆。14时01分左右,120救护车在交通巡逻车引导下进入小区,14时03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发地点,急救人员下车进行抢救,14时05分左右,120救护车人员将担架从车上取下,14时06分左右伤者孙某被120救护车人员抬上车送往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严重多发伤;2、创伤失血性休克;3、胸外伤,左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4、T9椎体骨折、L1左侧横突骨折;5、双侧股骨颈骨折;6、盆腔积液;7、呼吸衰竭。于2020年1月18日18时16分死亡,原告孙伟、刘琴系死者的父母亲,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伟、刘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1元,由原告孙伟、刘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郁剑波 人民陪审员徐政 人民陪审员葛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殷玲
判决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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