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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义军
联系方式:13637045518
注册时间:2014-08-19
公司地址:天长市金集镇谕兴社区
简介:
玄武岩露天开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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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81民初2966号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与被告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翔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及沪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翔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沪顺公司偿还翔宇公司货款841159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承担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沪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翔宇公司与沪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在13个月期限内沪顺公司向翔宇公司购买玄武岩石料,双方每月对账,当月付款50%,余款在当年春节前结算90%,余款10%次年6月30日前付清。翔宇公司按约向沪顺公司交付货款,但是沪顺公司没有履行按期付款义务,经对账,截止到2019年2月14日沪顺公司欠到翔宇公司货款4011590元没有付清,双方产生矛盾,后双方对当年春节前应当结算的90%货款进行处理。现沪顺公司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支付的10%货款也己经到期,但沪顺公司仍然没冇履行付款义务,沪顺公司违约,故翔宇公司特具本状,请求判令沪顺公司立即偿还2020年6月30日前应付10%的货款841159元及违约责任。 沪顺公司辩称:1、涉案的货物实际由母公司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货,该合同及对账单仅是配合母公司。2、实际所送货物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翔宇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前提不成立。3、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翔宇公司要求沪顺公司承担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翔宇公司陈述一致。 另查明,2019年4月2日,翔宇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主张沪顺公司欠付货款4011590元的诉求,经法院审理,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书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判决沪顺公司支付总货款的90%,即3170431元,总货款的10%即841159元因未到期,故未予判决,余款841159元可另行主张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货款841159元及利息(以8411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2元,由被告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耀翔 人民陪审员孙玉海 人民陪审员梅永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张云云
判决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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