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新、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22民初1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建新与被申请人张恒、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该公司在利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80000元的到期债权(工程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该公司在利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80000元的到期债权(工程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强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金娣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