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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40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厚红
联系方式:0857-7445013
注册时间:2004-01-06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新化乡水头社区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开采、销售,设备、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租赁,煤炭洗选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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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与廖发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523民初5680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林华矿业)诉被告廖发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华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被告廖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登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林华矿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1年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自2017年4月27日起,被告离开了其所在的工作岗位,即已单方面终止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金沙县仲裁委裁决认定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6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提起诉讼。 廖发国辩称,仲裁裁决书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支持仲裁裁决,且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1年6月起被原告招用,在其井下从事打钻工作。2014年,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2017年4月,被告因感身体不适,口头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17年4月24日,被告自行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阳职业病防治院体检,结果为:1.目前未发现接噪声作业职业病;2.复查:胸片:半年后复查高仟伏胸片,复查期间不宜从事接粉尘作业。被告上报体检结果后,原告称不是指定医院,要求被告去金沙县中医院一分院体检。2017年4月26日,被告在金沙县中医院一分院体检,结果为:未见异常。被告申请继续上班,未获得原告同意。离岗后,被告一直在家种地,未再外出上班。2017年4月26日,原告作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送达给申请人。2017年4月27日,原告在其单位张贴了拟与原告等6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示》,要求原告等人在公示之日起6日内到原告处办理体检等相关离职手续。公示张贴后未通知被告,公示期满后,原告也未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也未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2019年5月19日,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回单位上班,被告准备到贵源煤矿二号井上班,到金沙县医院参加岗前参保体检,结论为:疑似职业病。2019年5月24日,被告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阳职业病防治院复查,结论为:疑似职业病,补充职业史,住院观察。之后被告请求原告出具职业史证明被拒,遂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本院起诉
判决结果
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发国自2011年6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祁登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霖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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