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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北
联系方式:0776-2593699
注册时间:2004-07-28
公司地址: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
简介: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及炼制,燃料油的生产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除外);原油及石油化工系列产品销售,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化工技术培训及劳务输出、油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的建设与经营,招待所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重油、润滑油、基础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沥青、溶剂油、化肥、煤炭、塑料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及制品、石油焦、矿产品、甲醇、混合芳烃、轻质循环油、有色金属的销售,铁路专用线经营,业务管理,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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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0107民再9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海力燃气有限公司、南宁东南石油产品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桂0107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明君、原审被告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东总厂”)的委托代理人黄振海、原审第三人南宁东南石油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东南经销部”)的法定代表人白江及委托代理人班雁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海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原告南亚公司称:法院原审作出(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明显不当,请求重新审理。我方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是名为承包而实为合作,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燃气站。但原审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没有移交东南经销部的经营证照、印章等合同内容,致使我方经营困难;《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两个门市部被先后关停,原审被告却没有相应的举措;原审被告没能妥善解决租地问题,使我方经营陷入困境。鉴于原审被告的违约行为,我方暂时没有支付余下的承包金,而其没有诚意解决问题,反而向我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原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院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原审被告田东总厂辩称:我方与原审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原审第三人海力公司未陈述意见。 原审第三人东南经销部述称: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应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南亚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田东总厂《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无效;2、判令田东总厂赔偿经营损失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田东总厂承担。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如下:本案原审中,原审原告共收到两份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9日下午2时50分、2018年1月19日下午2时50分。原审原告未到庭参加2018年1月9日下午2时50分的庭审。当日,本院作出原审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审第三人东南经销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工商登记的主管单位系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原审被告田东总厂系由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改制而来。2015年12月,田东总厂对东南经销部的“承包经营权”开展“招投标”工作。海力公司向田东总厂递交投标书,经过“招投标”程序,海力公司以200万元/年的承包金中标。田东总厂于2016年1月4日向海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进行中标通告。2016年1月,田东总厂与南亚公司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海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亚公司代表海力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目标企业为东南经销部,承包内容为田东总厂在承包期限内将目标企业的经营权提供给南亚公司,由南亚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目标企业。前两年承包金为200万元/年,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签订合同后,南亚公司即依约向田东总厂支付了抵押金30万元、承包金35万元,并接收东南经销部及其两个燃气门市部进行经营。之后,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南亚公司拒绝向田东总厂支付后期承包金,田东总厂因此向南亚公司发出了《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 另查明:南亚公司并非海力公司的子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原审原告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审原告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凯 人民陪审员韦容清 人民陪审员李桂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春桦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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