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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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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茹、刘林清等与黑山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0726行初20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茹、刘林清诉被告黑山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及第三人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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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亚茹、刘林清诉称:1、被告为原告回迁安置64.57平方米符合规划要求有照住宅房屋;2、第三人承担连带回迁安置责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1999年4月12日前,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房屋动迁的情况下,于4月12日给原告下达黑动字9号“动迁通知书”,要求原告在4月12日起做好搬迁准备。4月14日原告给被告签属“保留产权、原地一楼回迁”的意见。2000年3月2日黑山县人民法院下达无案号的“传票”,传唤原告“到法院协商动迁事宜”,原告未去。之后黑山县法院派人到原告家,说不给原告回迁一楼,给盖房子。原告同意要有房照、合法建筑的房屋。2000年3月30日,第三人将原告叫到其办公室,由其工作人员书写“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第三人代表邱敬义签名、原告王亚茹签名,第三人未加盖公章。原告的房屋尚未拆扒。后来因为第三人按协议书盖房发生纷争,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解决。第三人邱敬义持“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要求原告在签名上按手印,原告与邱敬义一起在复印的协议书签名处按了手印。之后,被告的时 任动迁办主任陈德奇,在“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第二页上亲笔签写“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甲方(第三人)负责办理,新建房验收合格后,甲方拿两证与房屋和仓房,在主持人协助下交付乙方验收。甲方违约时,新建房屋因某种原因建不成,必须用新建一楼与乙方进行产周换偿还原面积,互不找钱,注:有保温层”。陈德奇主任签写上述内容后,第三人在该复印协议书第二页甲方处加盖单位公章。第三人在楼房和平房及仓库建成后,由于第三人未履行被告在协议书签写的内容,原告无房居住,故撬开平房门锁进入其居住至今。因被告及第三人未依约向原告回迁有合法规划建筑的住宅房屋,原告自住进该平房后一直到县、市、省政府信访。2019年末原告到黑山城建局询问回迁平房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性时,被告知该房产权证书是真的,但该房屋建筑无规划,故引起原告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亚茹、刘林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王亚茹、刘林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红娟 审判员刘学良 人民陪审员刘德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昱苒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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