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
联系方式:0532-80873125
注册时间:2000-12-14
公司地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简介:
提供与智能交通、轨道交通、自动化控制、智能网络控制、智能建筑、仪器仪表、物流与商业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安防系统、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服务及相关的工程专业承包、设备安装;开发相关的的软件产品、硬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产品服务,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集成应用与服务,提供相关咨询及相关人员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从事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与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411民初1909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庭审中,原告明确为2015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3G定向流量费33809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庭审中,原告变更为截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3G定向流量卡业务资费77280元及互联网专线业务资费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互联网专线及电路业务接入合同》(合同编号:CU12-5105-2015-00002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互联网专线21条及开通736张300M规格的3G无线上网卡定向流量业务;合同第4.1条约定“如有超出合同约定资费的,按实际消费计算”;同时合同附件1对业务资费进行了详细约定:“100M规格的互联网专线按3000元/条/月计收费用,300M规格的3G定向流量卡在300M流量范围内按15元/月/张计收费用,超出300M的部分按0.1元/MB加收费用”;同时合同还对合同期限、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足额向原告履行支付电信服务费的合同义务,截止到本诉状递交之日,被告尚欠原告3G定向流量费等费用未支付。 被告辩称:合同为固定金额合同,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不欠付任何费用;双方未就“超出部分资费”的内容进行约定或明确;即便存在“超出部分资费”,原告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依法应该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超出部分费用”计费方式、计费金额纯属原告一面之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017年5月份以前的资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佐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互联网专线及电路业务接入合同”及附件1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合同期限、争议解决等事项。 2、“告知函”2份及催收欠费系统截图(QQ电子邮箱)1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提出继续保留100M主光纤及736张车载物联网SIM卡的申请;原告向被告履行过催收和告知的义务。 3、“电信设备计算检测合格证”11份,欲证实原告的电信设备计费系统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费用统计表1份,欲证实被告使用原告的互联网业务等所产生的费用。 5、联通CBSS支撑系统查询截图14张,欲证实2020年1月到5月736张物联网卡以及300M互联网专线仍在正常使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是联通公司的格式合同,资费约定不清楚,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合同为固定资费合同;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告知函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5月份,而欠费发生于2017年1月份,2019年5月份的催收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5月份之前进行过告知和催收;对电子邮件截图的三性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1张电信设备检验合格证是从2019年5月10日到2022年5月9日,而对方诉讼请求中,诉求的金额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到2019年5月10日之间没有合格证,对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之间的资费统计不予认可;证据4,对统计表三性不予认可;证据5,没有异议。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付款申请单1份,欲证实双方合同为期5年,合同总额200万元,每年40万元的固定费用合同。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载明的内容认可是真实的,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因为该申请单仅仅是对最低资费40万元的付款申请,双方的合同约定超出部分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均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QQ电子邮箱截图,发件人为“黑夜”,收件人为“公交宋主任”、“吴主任”,无法确认各方的身份信息,也无法确认邮件的内容和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原告从电信计费设备导出的数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互联网专线及电路业务接入合同”(合同编号:CU12-5105-2015-000028),约定:原告为被告建互联网专线21条及开通736张300M规格的3G无线上网卡定向流量业务;业务开通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合同总金额按业务资费明细表核算,最低合同金额200万元,如有超出合同约定资费的,按实际消费计算;合同期限为5年,自合同约定的服务开通之日起计算;除非一方在合同履行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合同,本合同将继续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合同顺延期收费标准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合同附件1对业务资费进行了明确:100M规格的互联网专线按3000元/条/月计收费用,300M规格的3G定向流量卡736张按15元/月/张计收费用,超出包内流量后收费0.1元/MB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电信服务。2018年3月26日,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每年40万元的费用,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申请单”。现被告已付清了最低合同价20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攀枝花公交项目组”向原告提出机房100M主光纤及736张车载物联网SIM卡进行合同续签等。 2019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联通流量欠费解决方案的告知函”,载明:被告欠费巨大,累计达到63万元之多,并提出了相关意见等。 原告拥有其使用的电信设备的“电信设备计费检测合格证”若干,有效期载明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告电信设备计费系统对736张300M3G定向流量卡计费总额为30142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万元,超出部分金额为1014275元;原告陈述因系统计费按0.3元/MB计算,而双方约定的为0.1元/MB计算,故被告尚欠资费金额为338091元(1014275元÷3)。 因被告欠费等原因,原告于2020年5月,关停了100M互联网专线业务,被告在2020年期间,实际使用4个月。 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截止2019年12月31日超出流量包部分以及2020年实际所产生的电信服务费等,而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电信服务费,合计4273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合议庭
审判员袁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明
判决日期
2021-01-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