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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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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度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郭锡涛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7113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青岛平度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锡涛、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青岛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拍卖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5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生资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以资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执字第86号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并据此裁定终结执行。至此,双方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执行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而消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本案是因抵债协议不能履行,形成新的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没有关系,农商银行应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起诉主张权利,而不能违法处置他人财产。金诺拍卖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拍卖行为存在严重瑕疵。郭锡涛仅取得债权,同样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不是依法维权,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强行侵占涉案不动产,构成严重侵权。生资公司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生资公司的起诉,回避社会矛盾,拒绝依法裁判,有违司法正义的基本原则。故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农商银行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金诺拍卖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涉案委托拍卖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金诺拍卖公司依法进行的拍卖工作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对金诺拍卖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青岛平度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起 审判员张光荣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王亚男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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