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保良与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第三人安化经开区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23执保7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保良与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第三人安化经开区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名下账户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8000000元为限。因其名下账户余额不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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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宇
判决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