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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静君
联系方式:13809091415
注册时间:2001-05-08
公司地址: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市场2号楼218号商铺
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特种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古典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物业管理服务;花肥、园林器械销售;花木新品种技术开发;花卉苗木盆景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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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下民与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李东发,毛圣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403民初1661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下民与被告毛圣林、李东发、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下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纪,被告毛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发、苏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下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420元,共计60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被告毛圣林、李东发承接了被告苏林公司(原名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杨凌的华电一厂区绿化项目工程。被告毛圣林、李东发将部分绿化工程的劳务和其他事项转包给原告。2019年4月21日,三被告与原告经结算确认劳务费总计236934元,除去已支付的13万元,还剩106934元未支付,并商定2019年5月底前被告毛圣林、李东发向原告付清剩余劳务费107000元。2019年夏季,被告通过银行支付5万元,但剩余57000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毛圣林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事实无异议,对各项费用的承担有异议。其已向原告支付了18万元,2019年7月,原告向其催要劳务费,其告知原告与被告李东发是合伙关系,在其向原告支付5万元后,原告同意剩余的57000元向被告李东发催要,故其认为原告所诉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李东发和苏林公司承担。 被告李东发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款清单中被告苏林公司的项目部印章系被告毛圣林私刻,且该项目部印章是之后加盖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一个被告。其与被告毛圣林是合伙关系,每人应承担一半债务。 被告苏林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欠款清单、进门牌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被告毛圣林提供的收据亦真实,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被告李东发、苏林公司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毛圣林与李东发系合伙关系,该二人从被告苏林公司(原名: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陕西华电杨凌一厂区绿化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劳务项目分包给原告杨下民。2019年4月21日,被告毛圣林、李东发与原告进行结算,最终被告毛圣林、李东发确认下欠原告劳务费106934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底前付清欠款107000元。2019年7月被告毛圣林向原告支付5万元,但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下民及被告毛圣林均表示不清楚被告苏林公司是否将工程款向被告毛圣林、李东发支付完毕,且认可2019年4月21日结算现场无被告苏林公司人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毛圣林、李东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下民劳务费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日)。 二、驳回原告杨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圣林、李东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静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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