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崔毅龙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4财保748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毅龙、李敏、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6092.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我行愿以自有资产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提供担保,如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执行人经济损失,我行愿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崔毅龙、李敏、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6092.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文扬
书记员孟妍
判决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