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鑫与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民初158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董鑫与被告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董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董鑫对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享有3317725.6元工程类债权。2.确认董鑫对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类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董鑫工程款共计3317725.6元。董鑫曾与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董鑫挂靠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西秀产业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相关建设工程,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其资质提供给董鑫使用。董鑫在实际承建过程中通过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承建的项目主要包括:《独立门面工程承包合同书》、《厕所、汽车旅馆、餐厅建设承包合同书》、《西秀产业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附属工程建设合同书》、《二期场平工程承包合同书》、《西秀产业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期围墙工程承包合同》等工程,现因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债权,董鑫无奈以实际施工人主张债权,但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鑫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42元,退还原告董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颂
人民陪审员周武
人民陪审员朱永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强强
书记员杨艳(代)
判决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