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
联系方式:0755-23719187
注册时间:2012-02-23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投资项目另行审批),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开发,照明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建筑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铁矿石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金融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煤炭、海鲜的销售。
展开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金大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40执监1号         判决日期:2021-01-2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尔果斯金大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门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彩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西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2017)新40执45号案件执行,2018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7)新40执45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7)新40执45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020年11月26日经1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以院长发现错误决定本案进入执行监督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西部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同年8月6日作出(2015)伊州诉前立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新公司、九彩公司、金大门公司价值20391527.77元的财产。本院于8月7日向霍尔果斯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查封金大门公司名下位于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心区土地,土地证号××号,查封期限为2015年8月7日-2018年8月6日。同日向霍尔果斯市房产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查封金大门公司名下位于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号房屋,除已出售×至×号外所有房屋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2015年8月7日-2018年8月6日。本院于同年8月25日,查封了九彩公司名下(××)第×号土地(面积14997.10㎡)。查封期限为2015年8月25日-2018年8月24日。 西部公司与金大门公司、九彩公司、中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新40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新公司、九彩公司、金大门公司共同向西部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13日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连带责任;二、由中新公司、九彩公司向西部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13日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中新公司、九彩公司、金大门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九彩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新民终167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2016)新40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西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位于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号土地(土地证号(×)第×号,面积13485.10平方米)及建筑物价值委托新疆兆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11月20日,兆新评估公司作出(2017)兆新伊法评字(×)房地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土地总价22490449.78元,单价1667.80元/㎡,面积13485.10㎡;建筑物总价18804753.84元,单价706.41元/㎡,面积26620.11㎡。评估总价为41295204元(个位取整)。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各方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竞买须知、拍卖公告。2018年4月2日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37000000元,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8年5月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9600000元,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8年6月3日在该平台上进行变卖,变卖价29600000元,仍无人参与竞买。2018年8月2日,西部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差额部分自愿退还等额房产。本院以变卖流拍价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新40执45号之一以物抵债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金大门公司名下位于霍尔果斯边境经济合作中心×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金大门购物中心会馆(一期)除已售房屋××号及退还房屋××号外所有房屋作价25362788.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西部公司抵偿本案全部案款及保全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执行费。2018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7)新40执45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监督查明:本院作出(2017)新40执45号之一以物抵债裁定后,西部公司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4月28日霍尔果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无法办理过户原因向本院书面回复:该建筑物还未竣工,753套房产并未建成,存在改变规划用途等不确定性,建筑物分为一期、二期,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只是该宗地的一期建筑,二期建筑所占土地无所有人。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组织西部公司、霍尔果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兆新评估公司重新勘验现场,金大门公司在霍尔果斯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分别建设金大门购物中心会馆1号馆及2号馆,其中1号馆分为一期(平面图中显示为B区C区)、二期(平面图中显示为A区D区)。一期及二期之间由消防通道分割,1号馆一期位于×号土地,已办理×号国有土地证。1号馆二期及2号馆分别位于×号及××号两宗土地。因欠缴土地出让金,霍尔果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收回×号及××号两宗土地。现金大门公司仅有×号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为金大门购物中心会馆1号馆一期,虽办理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实际仅建设地基及部分一层混凝土钢筋柱。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委托兆新评估公司,委托内容:对金大门公司名下位于霍尔果斯边境经济合作中心×号土地,(土地证号:××号,面积13485.10㎡)及中心区B6地块,金大门购物中心馆(一期)房屋除已售×号外所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实际勘验现场日期)。(2017)兆新伊法评字(×)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包括了二期的房屋,超标的进行了评估;对一期中的虚拟房屋进行了价值认定,价值认定不实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新40执45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7)新40执45号结案通知书; 二、本案继续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杨国栋 审判员马晓梅 审判员陈富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哲瑶 书记员姚如梦
判决日期
2021-01-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