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华与蔡玲、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05执2764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云华与被执行人蔡玲、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蔡玲于2020年6月28日前向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办理无锡市锡山区山韵佳苑A区38号1303室物权登记的手续及相关材料,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配合蔡玲将无锡市锡山区山韵佳苑A区38号1303室变更登记至蔡玲名下;二、蔡玲在无锡市锡山区××号××室××其名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并配合邓云华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邓云华名下;三、邓云华同意向蔡玲另行补偿15000元,并于2020年6月16日前将该款汇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待无锡市锡山区山韵佳苑A区38号1303室变更登记至邓云华名下之日起五日内,由蔡玲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款直接支付给蔡玲,如蔡玲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无权获得该款项。因被执行人蔡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邓云华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执2764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唐洁
审判员陆文辉
审判员吕全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晖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