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105民初1730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某、被告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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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5400元、罚息17460元、滞纳金2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就未还本金以实际天数按日利率0.06%计算的罚息和以20元/月计算的滞纳金;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消费贷款,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原、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自被告签署贷款核准确认信息之日起合同生效,同时对贷款发放、贷款息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循环贷款核准确认书》,详细约定了贷款用途,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单笔借款期限、客户服务手续费、贷款管理手续费、利率、房款卡号、还款卡号、还款方式等借款信息。贷款核准后,被告通过手机APP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范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欠款数额等均无异议,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处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6日,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被告范某(借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90201801181000006071743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自被告签署贷款核准确认信息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及其他应付款项时,应就应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滞纳金,每次为20元;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方式还款的,单笔借款还款日为单笔借款期限届满日,即自该笔借款放款之日起90日止,借款人应于单笔借款期限内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有);借款人发生没有按期足额偿还任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手续等相关费用及/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并承担损失责任,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债务清偿顺序依次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违约金、逾期滞纳金、复利和罚息、贷款管理手续费、客户服务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其他应付款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范某(借款人)签订一份《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循环贷款核准确认书》。合同及确认书中约定,贷款品种为随e贷,贷款用途为日常消费,授信金额为150000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天,随e贷贷款管理手续费为按每笔提款金额的0.05%收取,随e贷客户服务手续费为按每笔提款金额的0.05%收取,利率为年利率14.40%,放款和还款卡号为×××,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经被告申请,原告通过晋商银行向被告发放借款,于2018年12月20日发放一笔借款150000元。上述借款于2019年3月20日到期,被告未按期归还,后于2019年7月9日、7月10日分两笔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因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借期内的利息5400元、截至2020年1月2日的罚息17460元、滞纳金200元、就未还本金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的罚息及以20元每月计算的逾期滞纳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借款人清单、晋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发票的复印件、内部审批材料等,欲证明,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与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随e贷等17笔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审判阶段每案代理费3000元。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循环贷款核准确认书、还款计划表、放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晋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
判决结果
一、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借期内利息5400元、逾期滞纳金200元、截至2020年1月2日产生的罚息17460元及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律师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婧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