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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014万元
法定代表人:鲜亚
联系方式:023-89855125
注册时间:2015-01-08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1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产品)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胶囊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颗粒剂、粉针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多层共挤输液袋、玻璃输液瓶)、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抗肿瘤类)、口服溶液剂、糖浆剂、酊剂、软胶囊剂、滴丸剂(含外用)、原料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溶液剂、流浸膏剂、保健食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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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直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6民初1181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直与被告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瞿玲艳,被告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1月至2020年5月13日(开庭之日)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06年至2020年5月13日(开庭之日)的单位福利243700元(包括最低生活费:2005年5月-2007年12份,31个月*580元/月=17980元,2008年1月-2010年12月,36个月*680元/月=24480元,2011年1月-2011年12月,12个月*870=10440元,2012年1月-2012年12月,12个月*1050=12600元,2013年-2015年12月,36个月*1250=45000元,2016年1月-2017年12月,24个月*1500元/月=36000元,2018年1月-2020年5月,29个月*1800=52200元;节假日福利3000元/年*15年=4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6年起在被告处工作,2005年初被告效益不好,原告所在车间需要检修,后该车间被解散。2005年下半年被告要求原告在家待岗,此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上班。2019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被拒,并告知社保为原告缴纳至2005年底,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了。自2005年被告让原告待岗以来双方一直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5年10月25日已经解除,且解除至今超过15年,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2005年当时请假是病假(腰痛),休假8个月,8个月期满后,2005年3月4日,西南药业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原告可以上班了,并通知原告于3日内上班,但原告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2005年10月25日,被告人事处向原告发了便函并电话告知其本人劳动关系已经于2005年10月25日解除,要求原告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原告一直未到公司办理任何离职手续,2005年10月26日,被告将原告人事档案转到沙坪坝区XXXXXX。我方事后查询,原告2004年4月11日至2007年3月份,原告没有来我方上班,他已经去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班,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给原告购买社保,且原告在重庆欧凯电器有限公司也有相关社保缴纳信息。在与我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已经去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所以公司就按照原告旷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移送档案至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办事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7日,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通知》载明:李直同志,你因腰痛,已休息8个月,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2005年3月4日鉴定,认为你可以上班,特通知你在借到通知的三日内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上班,视为旷工处理。 2005年10月25日,被告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李直(乙方)于2000年5月1日订立(续订)了以下第2项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25条第2款的约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4项办理……(4)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05年10月26日,《转寄档案存根》载明: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办事处兹有李直同志因除名现将李直档案材料共计壹件请查收。重庆市沙坪坝区XXXXXX社会保险保障服务所出具的《回执》载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李直同志档案材料共壹件的回执,请查收。 2005年11月22日,被告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显示被告申请不再为原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保局盖章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显示2005年11月1日,因解除合同原因,减少原告李直养老保险。 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保局出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历年)》显示被告为原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为1999年3月至2008年12月,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为2004年12月至2005年22月;2004年11月至2007年3月,案外人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就本案争议诉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1月6日以超高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为由向本院出具《说明书》。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李直提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个人社保材料等证据;被告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通知》《便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转寄档案存根》《回执》《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历年)》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尚校 书记员郑仁术
判决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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