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奥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05执保85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淄博奥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1年1月13日立执保案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军的银行存款2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淄博奥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军的银行存款2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525元,由申请人淄博奥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晗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