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盈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305执恢35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0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勃发化塑有限公司、徐传来、史国英、史永新、王晓晖、孙平元、崔海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勃发化塑有限公司、徐传来、史国英、史永新、王晓晖、孙平元、崔海洪至今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勃发化塑有限公司、徐传来、史国英、史永新、王晓晖、孙平元、崔海洪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835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勃发化塑有限公司、徐传来、史国英、史永新、王晓晖、孙平元、崔海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