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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光祥
联系方式:028-87586992
注册时间:2003-03-11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0层2、3、4号
简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特种工程(不含爆破);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文艺创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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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波与陈剑、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721民初2295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波与被告陈剑、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陈剑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被告三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剑、三足公司共同支付尚欠的工程劳务款(人工费)1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5%,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徐波自2018年4月开始为陈剑负责的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提供浇筑混泥土、夹钢筋等劳务。2019年1月29日,陈剑以工程款资金紧张为由与徐波协商,承诺将拖欠徐波的工人工资120000元于春节后付清。为此,陈剑向徐波出具了一份欠条。春节过后,徐波多次催讨欠款,但陈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三足公司系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承建单位,徐波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三足公司应与陈剑共同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陈剑未作答辩。 三足公司辩称,三足公司已结清了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所有民工工资。同时,徐波于2019年1月30日向三足公司承诺谟武大桥项目所有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如有纠纷,与三足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徐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一份,证明徐波的施工班组为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提供劳务,共计劳务费1048266元,该劳务费由四部分费用组成,包括总工价862500元、其他费用71766元、管理员工资112000元、吴成春工资2000元,其中已支付560000元,尚欠486266元未付的事实。 证据2,《欠条》一份,证明陈剑根据《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及三足公司的付款情况,于2019年1月29日向徐波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徐波班组人工费120000元的事实。 三足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三足公司对证据1质证认为:对《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三足公司从未与徐波有进行这样的结算,也未授权陈剑或项目部进行结算。对证据2质证认为:该欠条不是三足公司出具的,而是陈剑个人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是陈剑欠人工费,不是项目部或者是三足公司欠人工费,且徐波未举证证明该120000元就是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人工费。 对证据1本院认为,《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共计2页,第1页记载六项内容,包括:一、工作时间: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1月25日;二、总工天:2875工日;三、总工价:862500元;四、其它费用(含电工补贴、厨师补贴等):合计71766元;五、管理员工资:112000元;六、合计(一至五项):1046266元。第2页记载三项内容,包括:七、另加吴成春工资2000元;八、总合计:1048266元;九、至本日止项目部已支付560000元,尚余486266元尚未支付。该结算单落款处有“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盖章、陈剑个人的签名及时间2019年1月25日,以及1-2页骑缝间盖有“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该结算单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对证据1予以采纳。证据1证明徐波带领的施工班组为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施工,提供劳务活动,尚欠劳务费486266元的事实。 对证据2本院认为,《欠条》虽是陈剑个人名义出具的,但《欠条》上载明:“顺昌谟武大桥项目部陈剑尚欠徐波班组2019年春节前人工费计壹拾贰万元正(¥120000)。此据。陈剑,2019.1.29。”结合证据1和庭审调查,以及徐波在(2019)闽0721民初886号一案的《询问笔录》中自认120000元中有30000多元是借给陈剑买资料的钱,故该30000多元系属个人借款,同时徐波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欠条》载明的120000元就是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尚欠的全部劳务费,故三足公司质证意见部分成立。本院确认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尚欠徐波班组劳务费86266元。 三足公司为反驳徐波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收条》《谟武大桥民工工资表》各一份、银行转账明细四份,证明2019年1月30日,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剩余民工工资由三足公司代为支付结清,三足公司已支付了所有的人工费,徐波亦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承诺,谟武大桥项目所有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如有纠纷,与三足公司无关。同时,徐波已收到三足公司支付的人工费400000元的事实。 证据2,《承诺书》一份,证明400000元全部是民工工资,其中100000元是徐波代为支付,300000元是三足公司直接转入到14名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徐波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400000元是对《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的实际履行,但未全部履行,还尚欠86266元未支付,徐波的承诺只是对该工程的总工价862500元民工工资中三足公司已支付了300000元工资和100000元管理工人的费用的认可。《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还包含其它费用等并未全部结清。 对三足公司提供的证据1、2,本院结合双方的证据及本案争议焦点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已载明尚余486266元未支付,三足公司提供的《收条》《谟武大桥民工工资表》及银行转账明细足以证明三足路桥向徐波施工班组支付了劳务费共计400000元的事实。徐波的承诺书能证明徐波收到谟武大桥项目部400000元劳务费后由其支付清楚春节前施工的农民工工资,但并不能完全证明《谟武大桥年前结算单》尚欠的劳务费486266元全部结清。扣除三足公司已支付的400000元劳务费,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剩余劳务费86266元尚未支付。 陈剑未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其主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顺昌县谟武大桥加固改造工程由三足公司中标,三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等。陈剑系挂靠三足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管理,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徐波的施工班组为该工程提供劳务。2019年1月25日,双方在完成施工任务后对工作时间、总工天、总工价、其它费用等进行劳务结算,尚欠劳务费486266元未支付。2019年1月29日,陈剑向徐波施工班组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尚欠人工费120000元。2019年1月29日至31日,三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波及施工班组人员共计支付工资400000元,其中300000元分别转入徐波施工班组14名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100000元转入徐波个人账户,由徐波代发。 另查明,就本案劳务合同纠纷,徐波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72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徐波撤诉。 再查明,在(2019)闽0721民初886号一案审理中,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向徐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徐波陈述《欠条》上120000元中有陈剑向其借30000元多的买资料的钱,余款86266元三足公司总要认可
判决结果
一、陈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波工程劳务费86266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徐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60元,由陈剑、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徐波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由陈剑负担公告费560元。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拥军 人民陪审员吴养贵 人民陪审员黄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鼎昌
判决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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