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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储成刚
联系方式:0556-8376999
注册时间:2007-09-27
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市综合经济开发区
简介:
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等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空气滤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人防相关设备及专用器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集体和个体核生化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空气净化设备、氧气再生设备、空气监测报警装置、呼吸防护器材、消防防护器材、防毒面具、防护面罩、防护口罩、过滤件、防护服、防化服、劳保用品以及专用活性炭制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除尘设备、消声降噪设备、消防排烟设备、轴流风机、离心风机、混流风机、手电两用风机及其他管道送风、排风风机风扇设备、密闭阀门、防火阀门、风量调节阀门及其他通风管道阀门、风口设备、风量控制设备、测量装置设备的研发、生产和安装;机电设备及配件生产、销售;机电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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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824民初2869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励行、被告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朱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热风棉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预付款21万元,同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上旬,原、被告口头达成热风棉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分批次供给原告生产口罩所需的原材料--热风棉,价格随行就市,供货时间、数量及规格、型号,听候原告通知。2020年4月6日,原告汇款70万元至被告账户作为预付货款,随后被告按照原告通知,发送热风棉7000公斤至原告处,经原告验收入库。按照该批次供货时段市场价格,该批货物货款为49万元,故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结余货款为21万元。因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不再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为此,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被告返还结余款21万元,未果。原告现具状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系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更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情形,没有解除合同的理由;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货款21万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更无依据,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生产口罩的热风棉材料。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款70万元,用于购买热风棉材料的预付款。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需要热风棉材料时,遂将订货的数量、种类、金额告知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往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至2020年5月22日,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交付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热风棉材料累计价值49万元。 2020年6月22日,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律师,向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解除双方之间的热风棉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结余的预付款21万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热风棉买卖合同; 二、被告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预付款21万元,同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邦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杨洲
判决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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