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中和村民委员会龙轩村民小组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0891财保36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中和村民委员会龙轩村民小组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2304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AGUZ080Z0120Q003841A)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中和村民委员会龙轩村民小组名下的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信用社800***********771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230400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算。
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对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得进行转让、转移、提取、转账、抵押、典当、赠与等,等待本院通知处理。
案件申请费1672元,申请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岳凌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荣裕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