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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祁国晟
联系方式:010-82619988
注册时间:2005-12-15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4层南401号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交电、日用品;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投资;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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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0443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双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能公司向国双公司支付广告费1463831.65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国双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汉能百度产品投放框架合同》,约定国双公司向汉能公司提供搜索引擎营销、协助百度产品维护等服务,汉能公司向国双公司支付发布费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合同签订生效后,国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合同已到期,汉能公司尚有1463831.65元广告发布费用未支付。国双公司多次向汉能公司催要,但汉能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国双公司认为汉能公司的行为己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汉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18年4月19日,甲方汉能公司与乙方国双公司签订《汉能百度产品投放框架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搜索引擎营销、协助百度产品维护等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发布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通过乙方下达百度产品投放优化工作通知单的形式提供服务要求;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投放优化工作通知单为甲方提供百度产品投放服务。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或通知单约定,投放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支付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和工作通知单的约定进行管理。乙方投放甲方确认的百度产品并得到认可后(甲方应在5工作日内确认,逾期视为无异议),提供相应的百度产品投放报告、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结清投放款项。 国双公司与汉能公司工作人员的就合同所涉及事宜多次以邮件沟通,共涉及百度贴吧会员费用、充值费用、百度品专关键词投放费用、关键词李河君主席百度品牌投放费用四项。其中:1、2018年11月21日,国双公司郭畅向汉能公司果靖松发送邮件,询问百度贴吧品牌会员是否续签,报价为半年(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15万元;果靖松于2018年11月27日回复:“百度贴吧品牌会员广告领导已确认执行,请下单。续签半年(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请协调下单执行。”2、2018年12月6日,国双公司郭畅向汉能公司果靖松发送邮件确认百度信息流广告,投放周期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预估费用181500元。次日,汉能公司果靖松回复:“领导已批复,请按照贵司提案执行,预估费用181500元,计划日消耗1500元左右,一次性充进我司百度账户,投放周期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3、2018年12月,国双公司徐欢向汉能公司果靖松发送邮件确认百度品专关键词报投放,月费231000元,投放三个月费用693000元。2018年12月11日,果靖松回复“领导已批复,确认执行汉能公司品专投放3个月。(月费231000元,执行3个月,合计693000元,排期: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27日)”。4、2019年1月,国双公司郭畅与汉能公司徐二本发送邮件,确认主席品专关键词投放,月费17万元,如购买三个月,费用为51万元。2019年1月18日,徐二本回复:“主席新一期品专请下单。投放3个月费用共计51万元,关键词包不变,投放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2019年4月25日”。国双公司表示,广告充值费用实际消耗170831.65元,剩余费用该公司已向百度方申请退费。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汉能公司就上述服务项目进行确认,国双公司向汉能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2019年6月20日,国双公司向汉能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汉能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前支付涉案合同欠付款项1523831.65元。2019年6月28日,汉能公司出具回复函,确认合同已经执行完毕,总计欠款为1523831.65元,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9年9月12日,汉能公司再次出具回款说明,确认欠款数额为1463831.65元,拟于2020年6月30日前分期支付。此后汉能公司未支付过服务费。 经询,国双公司以其2019年6月20日发送催款函中要求的付款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 经查,汉能公司原名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变更工商登记
判决结果
一、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1463831.65元并给付利息(以146383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7元(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京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阳
判决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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