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安泰点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2502执684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民终17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安泰点时置业有限公司于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56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6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0元;合计63400元,由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安泰点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04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5360元。因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安泰点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股权信息等。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审判员依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艳煜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