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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强
联系方式:0531-55752030
注册时间:2012-01-10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土木建工大厦518室
简介:
许可项目:呼叫中心;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销售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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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85民初6096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涛、李鑫,被告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正,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唐志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860000元、质保金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两份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莱西市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7个台区改造工程、国网山东青岛莱西市供电公司10KV日东C等8个台区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尚欠工程款860000元及质保金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具状,请法院查明事实,望判如所请。 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并提起反诉称,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安装工程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9月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两份《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分别将自己承包的位于莱西境内的国网山东青岛莱西市供电公司10KV日东C等8个台区和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7个台区的改造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暂定960000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造价为准。合同约定乙方(即原告)应按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过程、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供电部门验收通过且供电等工作。并约定乙方工人工资由乙方负责发放。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各类资质证件合格的前提下组织全部施工人员进驻施工后,答辩人按合同价的2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送电后,答辩人按合同价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上述工程至今未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答辩人仅需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192000元。因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其工人投诉,莱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答辩人代原告发放了工人工资32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向原告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我方提起反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暂定70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庭审中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增加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2份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并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2份《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分别将自己承包的位于莱西境内的国网山东青岛莱西市供电公司10KV日东C等8个台区和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7个台区的改造工程转包给被反诉人。由于被反诉人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至今未完工,导致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而且大量工程需要整改重做,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反诉人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答辩人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业务承揽合同关系,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完成承揽业务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的纠纷与业务发包人无关,答辩人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任何责任。答辩人于2019年5月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青岛莱西市电业局电力业务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7月15日签署《莱西日庄镇10KV日东村C台区等14个台区改造工程配网工程劳务合同(线路)》,2019年9月30日签署《莱西夏格庄镇10KV夏二南台区等14个台区改造工程等2个工程(青岛莱西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7个台区改造工程劳务分包)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线路)》,按照合同约定,由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负责该项目的土建、电器及调测等工作内容,交付工作成果,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进度将费用按时付款至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答辩人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业务承揽法律关系,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完成承揽业务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的纠纷与业务发包人无关,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诉讼请求事项中的各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其诉讼请求事项中的各项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原告与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经核实,针对以上项目的实施工程中,答辩人从未与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署任何合同。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诉讼请求中的各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任何依据。综上,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请求事项中的各项赔偿责任。 针对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发包人亦已使用,该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并无大量工程整改,更未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2020年4月24日监理单位给山东信息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之后6月份鲁投公司带人到原告仓库抢走原告施工工具及国家电网发放的施工材料,随后原告报警,因其抢夺行为致使原告无法进行相应修缮工作,虽未修缮,但整个施工线路正在正常运行。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被告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青岛莱西市电业局电力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依据该协议为基础,二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签订《莱西日庄镇10kV日东村C台区等14个台区改造工程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线路)项目劳务合作简易合同》、《分包商简称立项名称劳务合作简易合同》,对【莱西日庄镇10kV日东村C台区等14个台区改造工程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线路)】、【青岛莱西夏格庄镇10kV夏二南台区等14个台区改造工程等2个工程(青岛莱西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7个台区改造工程劳务分包)配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线路)】进行改造建设。合同履行期间,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38681.56元。 2019年9月9日,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两份《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第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甲方: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网山东青岛莱西市供电公司10kV日东C等8个台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莱西境内3.工程内容及范围:(以设计图纸和审计后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4.工程金额:本工程金额为:人民民币36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元)现场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按实签证。工程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造价为准……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办法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2.因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状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如连续两次以上不符合检查检验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直至乙方符合检查检验标准。在此期间,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3.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如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因此对甲方带来的影响全部由乙方承担。4.工程竣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即由甲方组织以施工图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如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约定……第五条:付款方式1.工程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组织本项目招标结束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在各类资质证件合格的前提下组织全部施工人员进驻现场施工后,甲方按本合同价的2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统计结算资料报送给甲方,并保证结算清单的完整性、真实性、清晰性,甲方核实无误后,验收施工进度及质量、施工完毕,经监理设计,甲方验收工艺、材料等合格并送电后,甲方按本合同价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3.工程验收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后、造价经审计部门最终审核后,甲方通知乙方开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本合同价的95%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验收款。4.工程尾款: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结清本合同尾款。5.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根据情况扣除被审计扣除掉的费用比例……。第二份《电力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中除“工程名称:青岛莱西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7个台区改造工程”、“工程金额:本工程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外,其他内容均相同。在上述合同签定之前,原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告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0元。 被告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虽然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已达成合意,原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份起在合同约定地段进行施工,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也在其承包的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地段进行施工,双方的用工存在交叉现象,双方支付的用工工资凭现有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各自的支付数额情况。 双方合同约定的青岛莱西日庄镇10kV日东村C台区等14个台区改造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提报验收申请,经国网莱西市供电公司运修检修部、聊城监理及施工总承包方三方验收部分台区未完工,施工工艺不规范,验收未通过。青岛莱西夏格庄镇10kV夏七台区等10个台区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工程资料,不具备验收条件,目前仍未验收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烟台中航半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予以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400元,予以退回被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按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武滢梅
判决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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