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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华
联系方式:020-22318900
注册时间:1993-12-16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材、装饰材料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家用电器批发;陶瓷装饰材料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装修用玻璃零售;灯具零售;五金零售;家具零售;卫生洁具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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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杰力建材有限公司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5民初16559号         判决日期:2021-01-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杰力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杰力公司)诉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利公司)、第三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强盛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琼盛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萍,被告富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杏军、董晓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盛公司、琼盛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强盛公司、琼盛公司签订一份《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第三人供应加气砖,供货地点为富利公司的保利鹤山中央公园项目。第三人为按期结清货款,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8)粤0606民初2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强盛公司、琼盛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31512.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将其承包的保利东瑞项目、保利东御项目、保利东滨项目、保利狮山麓园项目等分包给被告琼盛公司;将保利商务中心二期、保利紫山花园S6项目等分包给强盛公司。上述项目施工完成后,被告接收项目,而第三人强盛公司及琼盛公司却怠于履行工程款结算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鉴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代位支付第三人所欠原告货款131512.2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代位权提起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到期、确定的债权。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不存在欠款,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杰力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富利公司、强盛公司、琼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2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强盛公司、琼盛公司连带向杰力公司支付货款131512.2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驳回杰力公司的其他诉请。上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杰力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强制执行,尚未执行到位。 富利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由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强盛公司、琼盛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杰力公司主张第三人强盛公司、琼盛公司对被告富利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但由于尚未结算,原告无法确定欠款金额,工程项目包括保利紫山S6、保利麓园、保利天旭及保利商务中心二期、保利紫山S7项目、保利中韵项目。围绕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富利公司与强盛公司签订的工程名称为佛山市保利紫山国际花苑S6项目2标段土建施工暨水电安装工程的《协议书》;2.富利公司与琼盛公司签订的工程名称为佛山市保利麓园项目一标段土建施工暨水电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3.富利公司与琼盛公司签订的工程名称为佛山市保利碧桂园天旭花园项目土建施工暨水电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4.富利公司与琼盛公司签订的工程名称为鹤山保利中央花园二期项目劳务及专业工程的《鹤山市保利中央花园二期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及专业合同》;5.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6.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7.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反映保利项目拖欠材料款纠纷案处理意见书》;9.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关于保利中韵花园项目的公示信息;10.富利公司向琼盛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上述证据均无原件。被告富利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不能证明第三人对富利公司享受到期债权。 在庭审中,富利公司陈述第三人向富利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项目,但富利公司没有拖欠第三人的工程款,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强下落不明后产生了一系列劳务问题导致项目停工且富利公司垫付了大额工人工资,实质上第三人欠富利公司款项,但由于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结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杰力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7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林湛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文慧
判决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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