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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
联系方式:0635-8446678
注册时间:1998-04-22
公司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简介:
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钢板库(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子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光伏发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温室、轻钢大棚的建设。非标设备加工、销售及维修。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机电产品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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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广明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502民初11553号         判决日期:2021-01-21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广明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产保险)、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产保险)及第三人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被告泰山财产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燕、国任财产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交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保险理赔款397000元(庭审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97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原告为鲁P×××××号吊车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投保交强险一份,于2018年3月21日在被告国任财产保险投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2018年7月17日,原告驾驶鲁P×××××号吊车在东阿新希望六和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工地吊装过程中将案外人魏元祥砸伤。第三人赔偿魏元祥397000元后发起追偿,东昌府区法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原告向第三人支付397000元。该判决已生效且原告无力支付397000元的赔偿款,要求二被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但二被告相互推诿,严重侵害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辩称,涉案吊车鲁P×××××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投有交强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2条,该事故系被告泰山财产保险除外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辩称,涉案车辆在被告国任财产保险投有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同意在确定事故责任以及事故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本事故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承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辩称的特别约定属于保险人单方强行增加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三人述称,原告所诉的事实存在,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向第三人支付397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原告已经部分履行。而本案系保险合同责任纠纷,原告和二被告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本案的判决结果及责任分担与第三人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5月27日,第三人(甲方)与高立静(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建的东阿新希望六和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产仔舍等钢构制作及安装工程的劳务承包于乙方;甲方给所有现场施工人员交纳安全保险并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2018年6月20日,第三人在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安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安邦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4日,主险金额500000元、附加险医疗险金额100000元。2018年7月17日,原告驾驶鲁P×××××号吊车在涉案工地进行吊装过程中,将站立在车厢内施工的魏元祥砸伤。事故发生后,魏元祥因胸椎多发骨折等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先后治疗并支付医疗费429974.3元。2018年12月18日,第三人(甲方)与魏元祥(乙方)签订协议书: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终结赔偿917000元该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二、甲方已先行支付乙方417000元,再赔偿乙方500000元;三、甲方应支付的保险金500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乙方,五、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保险赔偿事宜,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打入乙方账户;六、乙方承诺收到上述赔偿款后,甲乙双方的赔偿纠纷全部处理完毕,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补偿费用等任何赔偿的权利,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2019年8月25日,第三人(甲方)与魏元祥、邓焕霞(乙方)签订补充协议:鉴于甲乙双方在2018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书后乙方又支出部分医疗费用和其他具体的伤残情况,双方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增加赔偿款80000元,该款乙方在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中直接扣除,剩余应当向甲方支付的20000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给付;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追偿。 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魏元祥截瘫且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2019年11月13日,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魏元祥残疾赔偿金500000元、医疗费100000元。 又查明:2019年10月18日,第三人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要求秦广明、泰山财产保险、国任财产保险等向其支付397000元的赔偿金。202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秦广明给付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97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秦广明已于2020年9月27日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2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秦广明款项1200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款项27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1350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2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霍海瑞
判决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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