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5民初11127号
判决日期:2021-01-21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恒源公司)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公司)、第三人深圳同远宏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同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成都恒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成都恒源公司1500000元(成都恒源公司已垫付的设计费)及利息157500元(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为157500元),合计16575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等合同,约定双方在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生态公司)的指导下共同合作“雄安千年秀林应急指挥调度平台”项目建设等工作,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负责项目所有落地工作,成都恒源公司垫付设计费1500000元并将费用支付给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指定的设计方深圳同远公司等内容。成都恒源公司依据指定于2018年6月21日向深圳同远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0元。因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未与案涉项目业主方雄安生态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相关协议取得相关授权,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双方合同已全部解除。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及新华网公司均非《合作备忘录》的缔约方,与诉争设计费无关,非本案适格被告,而深圳同远公司应为适格被告,本案应移送深圳同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赞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梦佳
判决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