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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9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方式:010-88050719
注册时间:2000-07-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9-A01房间
简介: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含新闻、出版、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无线增值的相关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开发与咨询;网站建设;网络采编;教育科技;计算机、集成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子课件编辑制作;软件类技术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关策划;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测绘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室内外装潢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展厅的布置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建筑模型设计、舞台灯光设计;研发、设计、销售无人机系统、无人机系统配件、软件;飞机租赁;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食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工艺品、文化及体育用品、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产品设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健康管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销售食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含新闻、出版、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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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5民初11127号         判决日期:2021-01-21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恒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恒源公司)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河北分公司)、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公司)、第三人深圳同远宏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同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成都恒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成都恒源公司1500000元(成都恒源公司已垫付的设计费)及利息157500元(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为157500元),合计16575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等合同,约定双方在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生态公司)的指导下共同合作“雄安千年秀林应急指挥调度平台”项目建设等工作,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负责项目所有落地工作,成都恒源公司垫付设计费1500000元并将费用支付给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指定的设计方深圳同远公司等内容。成都恒源公司依据指定于2018年6月21日向深圳同远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0元。因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未与案涉项目业主方雄安生态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相关协议取得相关授权,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双方合同已全部解除。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华网河北分公司、新华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新华网河北分公司及新华网公司均非《合作备忘录》的缔约方,与诉争设计费无关,非本案适格被告,而深圳同远公司应为适格被告,本案应移送深圳同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赞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梦佳
判决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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