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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才
联系方式:13258092398
注册时间:2007-04-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北段蓝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14楼
简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建设项目BIM咨询服务,PPP项目运营、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科技项目招标代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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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树云与王振才、山东明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784民初4920号         判决日期:2021-01-21         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树云与被告王振才、山东明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明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下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娄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献力、被告王振才并山东明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政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娄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0000元,后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637.10元(医疗费41001.1元、误工费30690元、护理费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2160元、后续治疗费600元、鉴定费1560元、电动车及手机两部损失7046元、评估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日12时26分许,被告王振才驾驶车牌号为鲁V4××××小型汽车,在安丘市潍徐南路佳乐家处与原告娄树云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及两部手机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振才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V4××××小型汽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山东明信公司是车主,王振才是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王振才、山东明信公司辩称,王振才当时驾驶的车辆为单位车辆,该车辆在第三被告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王振才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公司的赔偿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0年4月3日12时26分许,王振才驾驶车牌号为鲁V4××××小型汽车,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路与娄树云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娄树云受伤,车辆及两部手机受损。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振才负事故全部责任,娄树云无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V4××××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山东明信公司,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三、鉴定意见:经本院委托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1.娄树云受伤的误工期评定为110日(包括住院期间);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60日(包括住住院期间);营养期评定为40日(包括住院期间);2.娄树云受伤后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600元(或按实际花销支出计算)。经本院委托安丘市嘉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娄树云的电动车及手机修复费用为7046元。 四、赔偿责任:根据王振才的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所起作用大小和在本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其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六、被侵权人情况:娄树云,住安丘市。 七、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41001.1元 2、误工费:12756.7元(42329元/年÷365天×110天) 3、护理费:6958.2元(42329元/年÷365天×6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108天×30元/天) 5、营养费:1200元(40天×30元/天) 6、后续治疗费:600元 7、交通费:1080元 8、鉴定费:1560元 9、电动车及手机修复费用:7046元 10、评估费:6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娄树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6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娄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娄树云负担3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初立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春丽 书记员孙磊
判决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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