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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2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46226888
注册时间:2010-02-03
公司地址:富裕县富裕镇(农机局院内一楼)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河道采砂。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农业机械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林业机械服务;灌溉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草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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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少青与秦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2701民初264号         判决日期:2021-01-21         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少青与被告秦建文、第三人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福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杰,被告秦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赵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鑫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程少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秦建文给付程少青垫付工程维修款9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秦建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8日,秦建文与程少青所在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秦建文承建加格达奇区西岭嘉苑及西和苑新建棚户区工程86#、87#楼,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3年进户。质保期内,秦建文不履行维修义务,2016年7月10日,新林林业局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向程少青所在公司出具《关于新林林业局加区异地棚户区改造楼房后期维修转办函》,程少青公司责令程少青维修,经多次与秦建文沟通,秦建文同意程少青垫资维修,费用另行结算,程少青垫资维修,2017年验收合格。程少青多次找秦建文要求给付工程款,秦建文拖延未予给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予支持。 秦建文辩称,1.程少青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根据转办函承担维修义务的是第三人鑫福公司,而程少青是鑫福公司的经理,他们是同一主体。这是在程少青的起诉状程少青自认的,因此公司的义务不应该转嫁到程少青个人的身上。因为程少青是公司的施工经理,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就代表公司,故程少青不具备主体资格。2.秦建文从未同意由第三人或程少青垫付维修资金,秦建文也没有维修的义务,因此起诉状所述不实。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秦建文同意由程少青垫付资金,因此应该驳回程少青的起诉或诉讼请求。3.程少青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合法的收据或发票也不是相关单位盖章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据。仅是程少青或第三人所谓的雇佣人员个人出具的收据材料。并且在其申请鉴定时程少青也认可其中的八百元已经放弃。因为出具该收据的人员无法找到,并且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施工中的工程款有争议的应当由程少青申请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用,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该案的相关证据并不是合法票据,并且该工程款也没有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故程少青的诉讼请求主张的相关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第三人鑫福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就本案争议涉及的工程秦建文曾以鑫福公司、程少青为被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黑0227民初332号民事判决,鑫福公司不服前述判决结果遂以秦建文为被上诉人上诉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黑02民终20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及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与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新林林业局加格达奇区西岭嘉苑(西岭嘉苑及西和苑)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8月18日程少青以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的身份与秦建文签订施工协议书,将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86号、87号楼房的工程转包给秦建文施工。2012年末秦建文施工建设的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给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投入使用。” 新林林业局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于2016年7月10日、7月12日向鑫福公司发出关于新林林业局加区异地棚户区改造楼房后期维修转办函,反应加格达奇区西和苑79#楼、80#楼、86#楼、87#楼楼梯维修,阳台漏雨,个别屋内长毛,需粉刷。87#楼3单元,7楼阳台上铁棚棚顶即将脱落等问题。 2016年11月22日,鑫福公司出具质量保证金拨付说明一份,内容为“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1年大兴安岭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新林林业局第四标段)86#楼、87#楼质量保证金,工程于2013年11月2日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5年后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特此说明。” 2019年10月12日,鑫福公司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6年7月19日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加格达奇区西岭嘉苑86#楼、87#楼楼梯破损、房盖维修及房屋长毛等,所发生的维修款合计人民币9500元,是程少青个人垫付,因此此笔款项由程少青个人收取,公司不再向程少青索要。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查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2013年11月2日。 另查明,上述质量保证金已全部拨付给了秦建文。 上述事实有程少青提供的施工协议书、转办函、质量保证金拨付说明、情况说明,秦建文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备案意见,以及程少青、秦建文的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程少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程少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文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新桐
判决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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