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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金转
联系方式:13903818935
注册时间:2011-07-30
公司地址:新郑市S102公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郑州国际石材工业园第七大街厂房709号
简介:
批发兼零售石材、装饰材料;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生产加工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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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5民初24533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阿欣、李淑合,被告委托代理人康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单号:AZHZZ01371190000251R),约定被保险人为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保险期间共366天,自2019年05月22日零时起至2020年05月21日二十四时止。投保总人数70人(包括刘银峰在内),每人死亡赔偿限额200000元、每人伤残赔偿限额200000元。原告于2019年05月21日一次性足额缴费24500元保险费。2019年10月30日下午4时55分,刘银峰在用液压叉车搬运板材时,不慎被板材砸伤右腿,经诊断刘银峰右股骨上段、中段骨折,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共向刘银峰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32243.54元。后原告向被告交涉理赔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共计应赔偿22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伤残十级赔偿2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第三十条规定,伤残赔偿金对每一伤残雇员,根据伤残程度按以下标准依法计算赔偿,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部位及程度,××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载明的每人赔偿额确定相应伤残级别的赔偿限额。医疗费用,对每一雇员,在保单载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及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条款约定计算赔偿。同时,该赔偿比例表载明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原告认为该约定为格式条款且免除了被告部分责任,被告应当履行对原告进行明确说明或提示注意。因该保险单系被告提供、重复使用的条款,故认定为格式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及提示义务。 原告在履行雇员活动中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09754.94元,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30元计算为900元,营养费按每日20元计算为60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90天为11554.03元,误工费计算135天,为22500元,交通费用酌定500元,伤残赔偿金为68401.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127955.61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72元,原告负担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继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秀芳
判决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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