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仲模、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603民特270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蔡仲模、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特邀调解员于2020年12月18日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蔡仲模支付工资20500元。若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则还应向蔡仲模支付从2021年4月1日起以2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的利息;
二、蔡仲模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申请人蔡仲模与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未按约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游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美松
判决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