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木兰与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5168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5执516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黄木兰与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黄木兰返还费用177370元及赔偿损失87094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3.9元。因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黄木兰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323元由被执行人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以及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广州市番禺区××路××号物业管理处调查被执行人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当地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在当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麦琪尔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飞勇
审判员郑伟军
审判员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伟东
判决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