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1民辖终33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惠、石群、崔国栋、李新滨、高虹、孙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1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惠、石群、崔国栋、李新滨、高虹、孙贺均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周志杰
审判员赵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晓媛
判决日期
2021-01-20